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2025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一、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一)主要职能
1.监督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2.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3.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4.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5.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相关工作。
6.负责污染源的执法监测,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7.负责全市权限范围内放射源、电磁辐射类项目环境监督管理。
8.负责全市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和处置单位环境监督管理。
9.负责组织全市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
10.负责全市排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政务信息公示公开工作。
11.依照职责,具体负责环境稽查工作。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为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下属二级单位,现有编制65人,实有人员53人,退休16人,抚恤人员2人。
二、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202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一)预算收支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
1.预算收入情况:2025年本年收入预计为833.56万元,比上年减少127.49万元,减少13.27%。其中,经费拨款833.56万元。
收入减少主要是落实过紧日子,严格控制支出,努力降低行政成本。
2.预算支出情况:2025年本年支出833.56万元,比上年减少127.49万元,减少13.27%。其中:基本支出777.56万元,占总支出的93.28%;项目支出56万元,占总支出的6.72%。本年支出构成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6.89万元,占本年支出12.82%;节能环保支出666.64万元,占本年支出79.98%,住房保障支出60.03万元,占本年支出7.2%。
支出减少原因分析:(1)2025年基本支出比上年减少127.49万元,主要是落实过紧日子,严格控制支出。
(2)2025年项目支出比上年减少52万元,主要是落实过紧日子,严格控制支出。
3.我单位202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
(二)日常公用经费及增减变化情况
2025年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为45.65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41.06万元,减少率为47.35%。减少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严格控制支出;其中,办公费3.78万元,邮电费1.62万元,差旅费6.35万元,会议费1.35万元,培训费1.08万元,公务接待费0.6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万元,其他交通费8.7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6.02万元。
(三)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及增减变化情况
202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16.69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6.9万元。分别如下:
1.公务接待费0.69万元,比上年减少6.9万元,原因为落实过紧日子,严格控制支出;
2.公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6万元。均为财政拨款公车运行维护费,与上年持平;
3.因公出国经费0万元。
(四)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增减变化情况
无
(五)国有资产占用及增减变化情况
我单位2024年12月31日现有固定资产价值254.06万元,固定资产具体情况如下:1.车辆5辆,价值74.03万元;2.设备172.89万元;3.家具用具7.14万元。信息数据4.63万元。
三、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2025年预算绩效情况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单位对每个项目制定细化、明确的预算绩效目标和可考核、可量化的绩效指标,并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的前置条件和重要依据。加强对支出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绩效的监控,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按照上级单位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充分履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的各项行政职能,制定了本部门的支出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二)重点项目绩效目标
本单位项目支出今年有资本性支出56万元,主要用于:1.负责组织全市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2.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的调解处理相关工作。其中: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出36万元,企业绿色发展执法工作经费20万元。
四、2025年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部门预算公开表
见附件
五、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3.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
4.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以外任务相应安排的资金。
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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