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378025/2025-12877 | 信息类别: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5-04-17 |
标 题: | 仙桃市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持续扩大住房公积金普惠面,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减轻职工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结合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一、业务办理条件
(一)职工所购房屋为仙桃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
(二)职工和房地产企业签订的《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三)房地产企业已在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楼盘备案手续。
(四)职工配偶、父母及子女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五)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未列入公积金提取黑名单,近12个月内无提取记录。
二、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办理流程
(一)约定预提金额。自购房职工和房地产企业签订《承诺书》之日起,购房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合计不大于《承诺书》上约定的房屋首付款。为保障资金安全,该业务申请人需本人持身份证明到现场办理,夫妻双方申请的需同时到现场办理。
(二)办理流程。购房职工携带《承诺书》、身份证件原件、结婚证原件到仙桃市市民之家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需代际间互助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关系证明到现场办理。
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对购房职工提交的购房提取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现场办理。审核成功后将购房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足额转入《承诺书》约定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公积金专户),并向购房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书》。
购房职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及备案手续,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备案。购房职工于首付款发票开具日次月内将购房合同原件和购房发票原件交由仙桃市市民之家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进行资料补录。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保留全流程稽核权利。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职工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后,房地产企业应及时将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按照原转入渠道、注明个人信息退还给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由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造成资金流失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退赔本息至住房公积金专户。
(三)购房职工已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办理。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暂定一年,如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本细则解释权归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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