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378025/2024-45329 | 信息类别: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4-10-18 |
标 题: | 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积金个人征信业务合规、有序开展,更好地支持业务发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监管要求,结合公积金业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征信监管机构要求,采集、加工、整理、保存公积金中心客户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查询和使用信息,以及相关的数据质量管理、征信异议和投诉处理、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等工作。
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负债历史记录以及反映偿债履约能力判断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用于收集信贷机构报送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的系统。
公积金业务系统是仙桃住房公积金中心为管理缴存职工公积金而开发建设的信息系统,是公积金中心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过住建部数据平台进行数据交互的信息系统,主要支持征信查询、征信数据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积金业务相关二级单位和科室。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中心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中心党组书记、主任任组长,分管征信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公积金贷款科、信息科及公积金中心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信信息安全事件的指挥、资源协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征信信息安全主体责任。
领导小组组长为征信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指挥全中心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部署和督办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征信信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监督全中心征信信息安全工作管理情况。
中心征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一)信息科作为征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分析和评估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对我中心的影响,提出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向征信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情况;定期分析征信信息安全事件风险状况及应急管理成效并报送分管领导,负责对人民银行进行事件上报和事后汇报工作;负责完善中心征信系统功能,协调排查威胁征信信息安全的相关系统软硬件风险;负责排查并修复威胁中心征信信息安全的软件问题。
(二)公积金贷款科将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在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中汇总和总结征信信息安全事件风险状况与应急管理成效;将根据中心征信管理制度承担征信信息安全应急管理相关内控合规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中心重要征信信息安全事件的舆情监测、分析、报告以及媒体沟通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有关负面舆情的处置;负责记录客户电话投诉信息,及时向征信管理部门反馈,并根据征信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口径安排落实客户安抚工作;负责对征信应急处置措施提供法律咨询。
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征信工作牵头部门职责。
中心信息科为征信业务牵头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中心的征信业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与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
2.负责建立和落实系统用户管理、数据报送,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等日常工作。
3.负责按照征信工作要求制定中心征信工作相关制度,并根据制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4.负责对内部违规行为向领导提交追责建议。
(二)其他部门职责
1.公积金贷款科负责日常征信查询的监督管理,负责征信异议及投诉的核查、回复及业务系统数据的整改申请、不良信息人工告知和定期开展征信业务培训工作。
2.公积金中心负责按规定查询、打印和使用个人信用报告,负责征信业务相关知识的宣传,负责受理个人客户异议信息,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七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种。公积金业务系统中设置征信查询用户和征信审核用户。
第八条 用户职责和权限
(一)管理员用户:管理业务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和数据报送用户。审核设置用户的申请、创建相应用户。负责普通用户资料的修改、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等。
(二)普通用户:分为数据报送用户、征信查询用户和异议处理用户,分别负责中心征信数据上报、征信信息查询及异议信息的处理。
1、数据报送用户:负责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报文、下载反馈报文,处理反馈报文及错误数据。
2、征信查询用户:根据业务办理的需要,负责查询使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息。
3、异议处理用户:接受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申请、核实、处理、答复异议申请,汇总异议处理信息。负责与异议核实部门的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异议。
第九条 中心用户创建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管理员用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创建、启用和停用;
(二)普通用户的数据报送或信息查询权限,由中心业务科室根据业务需要提出申请,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由管理员用户创建。
第十条 普通用户的创建应当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申请创建普通用户,应由所在部门申请,经中心分管领导批准,由管理员用户创建(附件1:征信系统外部用户维护申请表)。
第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的操作。
第十二条管理员用户不得与普通用户互相兼任。各类用户实行一人一户,实名制,不得多人共用一个用户,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三条 普通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立即提出修改本人信息的申请,并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由中心管理员用户根据申请修改该用户的信息。
第十四条 普通用户的创建、变动情况须填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备案表》(见附件2),在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普通用户因离岗、离职等原因不再承担相关征信业务职责时,应由其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由中心管理员停用该用户。
第十六条 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定期更改密码,更改后密码不能与初始密码相同。密码设置要符合复杂性原则,采用字母、数字、符号组合。用户名是用户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身份标识,仅限本人使用。用户凭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操作,将用户名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被他人盗用的,视为用户本人操作。
第十七条 所有系统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及时退出系统。
第四章 信息查询和使用
第十八条 中心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可以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或共同还款人的;
(三)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四)处理信息主体个人异议申请和投诉的;
(五)应信息主体要求办理公积金提取审查的;
第十九条 查询个人征信需提供:《个人征信授权书》(附件3)、业务背景资料、身份证件、授权人影像。
第二十条 查询流程及办理时限:书面授权---查询申请---查询审批---征信报告打印---征信报告应用。
个人征信报告当日授权当日审批当日查询。
第二十一条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前必须取得信息主体书面授权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书面授权不限于传统纸质形式。授权书应由本人规范填写、要素齐全,不得涂改。对身份信息、业务背景、查询用途、签署时间等内容均应如实填写。授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授权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公证文书。
第二十二条 授权约定用途应明确,不得超过业务合理需求范围。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征信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之外的用途,不得违法提供或出售征信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征信信息。
第二十三条 受理查询用户在发起征信查询时应审核授权资料完整性与合规性,上传身份证、授权书、授权人影像等授权资料,准确录入被查询人信息、查询原因、业务种类等要素。
第二十四条 征信审核员应对征信查询员提交的业务查询申请、授权影像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信息主体是否同意查询;是否在授权期限内;是否在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个人征信授权书的内容是否完整、齐全,影像是否清晰;上传资料与业务用途是否一致;授权主体及与业务是否一致等内容。
对贷后管理查询需公积金贷款科负责人进行书面授权。除首次查询档案资料需保留授权书原件,贷后管理查询的档案资料可以保存授权书原件的复印件,但需在授权书复印件上注明首次查询时间,必须记载查询申请资料真实性的责任人、审核人等相关责任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 征信查询员对审批通过的个人征信报告进行打印,打印的征信报告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五章 征信数据报送
第二十六条 中心按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报送规范标准和要求,每日由征信数据报送员按照人行征信报送规范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征信数据。
第二十七条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个人不良信息,应事先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业务部门应通过客户留存的手机号码通过公积金12329短信平台以短信方式及时告知客户。告知内容及方式应依法合规,应明确我行将客户不良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内容,并监测、跟踪、保存不良信息告知情况。对于短信平台故障导致告知失败时,应及时进行再次短信告知;告知失败或缺少手机号码等信息时,应采用电话告知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告知。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的保存期限,应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保存至少五年。
第二十八条 中心严格执行《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向未经征信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在信用信息数据报送过程中,发现中心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情况的,中心报送部门应主动会同业务部门核实、纠正或补报相应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 中心数据报送员应及时跟踪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文处理进程,出现问题及时分析反馈报文以查找原因,并重新生成重报报文上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用户不得对数据进行篡改或对外泄露。
第六章 征信异议和投诉处理
第三十一条 征信异议是指与中心有业务关系的缴存人,认为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公积金相关信息在信用报告中存在错误、遗漏的,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更正。
征信异议按照来源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银行受理后下发中心要求核查处理的客户异议,另一类为我中心直接受理的客户异议。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下发的客户异议,中心应在收到异议核查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回复人民银行。涉及数据更正的,应在异议受理20日内完成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回复人民银行。我中心直接受理的客户异议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
业务科及公积金中心都有受理和处理异议的义务,业务科由异议处理员负责异议处理业务,公积金中心由异议联络员负责异议受理业务,不得推诿或无故拒绝客户本人或代理人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三十三条 征信异议处理是指中心根据征信中心转来或客户直接申请,受理、登记、核查、答复及更正数据,解决客户异议的全过程。
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员应每个工作日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收我中心待处理异议事项,督查指导公积金中心按限期完成客户异议信息处理工作。征信异议处理要严格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异议受理
1.缴存人如有异议应到发生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服务窗口直接提出异议申请。公积金中心应主动受理客户异议和及时处理人民银行转来的异议核查。
个人征信异议类型主要包括三种:
基本信息异议:客户对其信用报告中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报送的个人基本信息提出异议,包括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信贷信息异议:客户对其信用报告中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报送的信贷业务信息提出异议;
查询类异议:客户对其信用报告中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查询记录提出异议。
2.个人直接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并留存原件复印件备查,同时填写《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 4)。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并留存原件复印件、《个人异议申请授权委托书》(附件 5)原件备查,同时填写《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 4)。
3.接收异议申请的部门应对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个人或授权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4.接收异议申请的部门应向异议申请本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5.受理客户异议申请的部门,应确认异议信息。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受理部门应按要求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应回复异议申请人。
(二)异议核查
1.核查部门在接收到人民银行或直接受理个人征信异议部门异议核查通知时,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核查部门应在公积金业务系统中对异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对异议核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异议信息确实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属于人民银行转来的异议,核查部门应将核查结果上报业务管理科,由业务管理科在征信系统内提交核查结果;属于直接受理的异议,由受理部门直接回复异议申请人。
3.异议信息确实存在错误、遗漏的,核查部门应按要求立即启动异议信息更正处理程序。
4.信息主体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核查部门应将个人声明上报分管征信领导审批。
(三)异议信息更正
1.异议信息的更正(需要修改公积金业务系统数据)
核查部门收到异议信息应调查核实异议信息的真实性后,由核查部门填写《个人征信异议审批表》(附件6)并附相关证明资料,报分管征信工作领导审批后由信息科进行更正。
2.异议信息的更正(需要更正征信系统数据)
核查部门应出具《个人征信异议审批表》(附件6),报分管征信工作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信息科进行异议信息的更正。
3.更正信息的上报
由信息技术科数据报送员生成数据更正报文报送征信系统。并将上报结果报异议处理员备案。
(四)异议回复
异议受理部门直接受理的个人征信异议,应在20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通知个人或代理人领取《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附件7)。
第三十四条 中心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异议处理结束后取消该笔异议标注。
第三十五条个人征信投诉是指信息主体认为征信信息提供者或者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向人民银行提出投诉,要求停止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心收到人民银行下发的征信投诉时要严格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中心应在收到人民银行转办投诉之日起10日内就投诉事项的实际情况和发生原因向人民银行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中心收到人民银行下发的投诉处理结果,若无异议,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按照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属地人民银行。
(三)中心对人民银行的投诉处理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人民银行上一级机构申请复议。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科室对系统用户申请维护和业务场景设置过程中形成的用户维护申请表、业务场景审批表、征信查询承诺书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纸质、电子文档长期保管。
第三十七条 个人征信查询中形成的客户授权资料(业务请资料、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等)及信用报告纳入信贷档案管理。拒贷客户的授权资料及信用报告专夹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三年。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征信查询的档案资料应以查询用户为单位按查询时间顺序归档保存,做到每笔查询对应一笔查询申请资料。对于贷后管理查询,需按查询时间对内部审批资料进行归档。
第三十九条 接受异议申请的科室应责成专人专夹妥善保管异议申请表、异议回复函等异议处理档案资料,对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查阅应严格限定范围,无分管领导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异议处理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第八章 征信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征信查询人员应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中心印发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征信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防范信息泄密事件。
(一)各查询用户应严格保管查询用户名,定期更换密码,严禁将用户与密码交由他人代查,或者使用他人用户名与密码。
(二)各查询用户应根据业务办理需要办理查询业务,严格执行合规书面授权制度,严禁开展非业务查询和未授权查询,违者将视同个人信息违规查询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各查询用户应在国家法定工作日时间内开展个人信息主体征信信息查询,不得在非工作日时间查询。
(四)各查询人员与征信信息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严禁擅自复制、拍摄、传递个人信息主体信息。
第四十一条 中心征信查询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执行查询用户实名登记制度,查询用户出现调岗、离职等情况,应立即在系统中对用户信息进行变更,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十二条 中心查询用户实行培训上岗制,未经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担任中心征信查询员。对于出现主观故意征信安全违规事件者,以及重大征信信息安全事故者,立即调离征信查询岗。
第四十三条 中心建立征信信息安全培训制度,针对查询工作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面向征信信息安全所有涉及岗位人员,不定期开展征信信息安全培训。
第四十四条 中心建立征信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对违反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安全规定的,追究相关岗位人员责任,并根据情节扣发当事人绩效考核和给予相应的内部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 中心对各查询用户的征信查询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由中心分管征信信息安全领导牵头部门负责人,检查个人征信信息查询的合规性,以及授权资料的完整性。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征信牵头部门应及时落实整改。
第四十六条 中心建立个人征信信息安全报告制度,由信息科牵头负责。
第四十七条 征信安全牵头部门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中心分管领导定期报告征信信息安全合规情况,包括征信信息安全统计报表和文字报告。
第四十八条 征信安全牵头部门应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报备查询用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停用、启用)等管理信息。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及时报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的内控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中心建立征信信息安全自查自纠制度,由中心征信牵头部门定期检查征信信息安全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发现重大违规查询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应及时整改,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章 系统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在加强征信信息安全内控建设与人员安全教育的同时,中心持续强化征信信息安全的技防设施建设,由信息科牵头负责。主要包括征信信息安全技防建设的业务需求、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对接和安装运维;建设、购买、开发的经费落实。
第五十一条 根据实际提取和贷款业务发起征信查询,防范非法查询行为。
第五十二条 征信信息安全牵头部门应主动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系统(含征信查询)开发、使用、运维情况。
第五十三条 征信信息安全牵头部门应充分了解业务系统,对征信信息的调用、下载、储存功能,防范缓存信息的非法外流,以及违规的信息储存行为。
第五十四条 征信查询必须通过业务系统的提取和贷款相关模块发起,严禁未经批准直接登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征信信息。
第五十五条 征信查询用机不得连接互联网和外接存储设备,应确保信用报告各项操作限制在中心内部网络上。
第五十六条 为保障征信信息安全,中心按照“规范查询、二级审批、风险可控”的原则在建立征信查询相关功能,统一规范管理征信信息查询行为。
第五十七条 征信业务系统中征信查询功能应具有用户管理、二级审批等。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一) 查询用户设置高强度密码登录系统,通过住建部征信查询接口,依托住建部结算系统网络查询人行征信;
(二) 节假日关闭征信查询接口;
(三) 记录查询明细,包括查询用户、被查询对象、查询用途、查询时间等。
第五十八条 征信查询信息系统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允许进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操作的时间段,我中心的查询时间段为法定工作日,时间段为 9:00-12:00、 13:00-17:00。定期检测发生在非工作时间段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行为,并及时开展风险排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按《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征信信息安全与合规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中心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立即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或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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