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主体变更与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变更业务,现通知如下。
一、业务类型
(一)借款主体变更
1.贷款期间,借款人结婚需要增加共同还款人;
2.贷款期间,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离婚需减少共同还款人;
3.贷款期间,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死亡需变更借款人(共同还款人)。
(二)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变更
1.贷款期间,抵押人结婚需增加抵押物产权人;
2.贷款期间,抵押人离婚需减少抵押物产权人;
3.贷款期间,抵押人死亡需变更抵押物产权人。
二、申请材料
(一)借款主体变更
1.结婚需增加共同还款人的,需要当事人双方提交申请书、结婚证;
2.协议离婚的,需要当事人双方提交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未对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的,应补充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3.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二)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变更
1.结婚需增加抵押物产权人的,需要当事人双方提交申请书、结婚证;
2.协议离婚的,需要当事人双方提交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未对房屋产权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的,应补充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公证书。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3.抵押物产权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三、注意事项
(一)对于需要变更借款主体或抵押物产权共有人的,应与申请人进行充分沟通,原则上应理由充分、合理,优先要求结清贷款,确实无法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再予以办理变更业务。
(二)对于需要变更借款主体人的,变更后的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1.正常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符合首套自住住房的执行存贷不挂钩;2.征信良好,具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款能力的。
(三)经法院判决或裁定的离异、继承案件,相关当事人不配合申请人办理借款主体变更或抵押物产权共有人变更手续的,申请人应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申请人提供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须明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须明确债务归属,且房屋信息应与抵押借款合同信息一致。
此通知从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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