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证件;
(二)《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或《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等证件;
(三)房屋建设进度达到贷款抵押规定标准。
2.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周转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购房增值税发票;
(二)购房人家庭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书;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
(四)非准入项目需提供其他担保。
(五)单位周转房未办理产权证书的,须出具单位收款收据、分配方案和单位公函,且仅适用现房抵押贷款。
3.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产权住房,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造、翻建自有住房需《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审批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大修自主产权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一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书》等有关文件;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施工合同及预算方案;
(四)房屋评估报告书。
4.二手房贷款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年内存量房交易合同;
(二)转移登记后的不动产权证;
(三)一年内契税发票;
(四)房屋评估报告书。
5. 商转公贷款提供以下资料:
在本市购买住房(含二手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偿还商业贷款期间可凭原商业贷款一个月内的结清凭证提出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贷款金额不高于申请转贷时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超过按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限额。商转公不适用于异地城市购房与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一)原购房合同与购房发票(购二手房提供契税发票);
(二)原商业贷款合同及贷款发放凭证;
(三)一个月内的商业贷款还款凭证及结清证明;
(四)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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