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责任科室 | 行政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 1 | 对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颁布)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颁布)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每个经营主体每年度不超过1次 | 企业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指引 | 年度市局登记经营主体双随机抽查计划 | 信用监管科 | 市局在编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 全市存续经营主体 |
| 2 |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 餐饮经营企业每年不超过2次;其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1次 |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库管理规范》(GB/T 30134)其他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食品流通科) 2.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要点记录表,餐饮服务检查要点表(餐饮科) | 全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 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科 | 市场监管所 |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企业,餐饮经营企业 |
| 3 | 特种设备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常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重点单位每年度不超过2次,其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1次;其他监督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工作实际开展 | 作业指导书 | 年度工作计划 | 特设科 | 市场监管所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 |
| 4 | 网络交易与合同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部门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 (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相关工作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每年度不超过2次 | 作业指导书 | 年度工作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 网监合同科 |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经营主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经营者 |
| 5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每年度不超过1次 | 现场检查事项表 | 年度市局双随机抽查计划 | 知识产权科 |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专利相关市场主体 |
| 6 | 产品质量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 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每年度 不超过 1次 | 重点工业产品质 量安全现场监督 检查清单 | 根据上级 统一部署 制定工作 计划 | 产品质量监督科 | 市场 监管所 | 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 |
| 7 | 工业产品 生产行政 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 每年度不超过 1次 | 重点工业产品质 量安全现场监督 检查清单 |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计划 | 产品质量监督科 | 产品质量监督科、市场监管所 | 工业产品获证企业 |
| 8 | 标准化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每年不超过1次 | 《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 |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计划 | 标准化科 | 标准化科 | 发布标准的企业 |
| 9 | 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每年度1次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JJF1070 |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计划 | 计量科 | 计量科 | 相关生产企业 |
| 10 | 价格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事项表 | 年度工作计划 | 价监科 | 价监科、各市场监管所 | 仙桃水电气相关经营企业 |
| 11 | 药品安全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 每年不超过2次 | 现场检查事项表 | 年度工作计划 | 药品科 | 药品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按照权责划分实施各自检查 | 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等药品使用单位 |
| 12 | 医疗器械安全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 每年不超过2次 | 现场检查事项表 | 年度工作计划 | 医疗器械科 | 药品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按照权责划分实施各自检查 | 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 13 | 化妆品安全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每年不超过2次 | 现场检查事项表 | 年度工作计划 | 医疗器械科 | 药品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按照权责划分实施各自检查 | 国产普通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企业、医美机构等化妆品使用单位 |
| 14 | 广告行政 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 每年度 不超过 2次 | 广告监督检查指导书 | 年度工作 计划 | 广告科 | 市场监管所 | 广告相关市场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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