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6-07-14 来源: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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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4*******

住所:*******

经营者:程*


2026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投诉人称其于2026年4月9日在*******超市购买了2瓶绿茶、白酒、啤酒,一共56元,绿茶是2025年1月21日生产,保质期12个月,已过期。2026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超市进行检查。上述*******超市由当事人程*经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饮品柜内检查发现了1瓶统一®绿茶茉莉味茶饮料(净含量:1升、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及制造商代码:见瓶盖或瓶身、瓶盖上标注有“20250217 05:20WH4”字样)已于2026年2月17日超过食用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超过食用保质期的1瓶统一®绿茶茉莉味茶饮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当事人经营者程*配偶在《送达回证》上确认签字。2026年5月8日,因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即将到期,而本案仍在办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报市局审批延长上述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三十日,延长时间自2026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截至2026年6月9日,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1瓶超过食用保质期的统一®绿茶茉莉味茶饮料(净含量:1升)予以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29日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4日从*******配送中心购进一批商品,总金额572元,其中包括统一®绿茶茉莉味茶饮料(净含量:1升)2箱,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1月21日和2025年2月17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查阅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并保存了进货单据和上述产品的成品出厂报告。上述统一®绿茶茉莉味茶饮料(净含量:1升)购进单价为25元/箱,规格为8瓶/箱,单瓶购进单价为3.125元/瓶。当事人将上述统一®绿茶茉莉味茶饮料(净含量:1升)以4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2026年4月9日,当事人以4元/瓶的价格向投诉人销售了2瓶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1日的上述统一®绿茶茉莉味茶饮料(净含量:1升)(保质期12个月,已于2026年1月21日超过保质期)。2026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人投诉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饮品柜内检查发现了1瓶统一®绿茶茉莉味茶饮料(净含量:1升、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及制造商代码:见瓶盖或瓶身、瓶盖上标注有“20250217 05:20WH4”字样)已于2026年2月17日超过食用保质期。截至2026年4月10日,除上述已销售给投诉人的2瓶(生产日期:2025年1月21日)及本局依法扣押的1瓶(生产日期:2025年2月17日)外,未发现当事人销售其他超过保质期的上述批次饮料。经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食用保质期的统一®绿茶茉莉味茶饮料(净含量:1升)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为1.75元。

2026年7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用保质期的统一®绿茶茉莉味茶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如实说明涉案商品购进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低;上述过期食品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五项的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所得1.75元;

2.没收当事人经营的1瓶超过保质期的统一®绿茶茉莉味茶饮料(净含量:1升)。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维码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维码缴纳罚款。同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毛嘴市场监管所办理没收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7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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