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仙桃市禧厨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4MAEBDHHP21
住所(住址):湖北省仙桃市杜湖街道清水湾社区纺织大道6号沔阳天泽园商业街1栋1单元1层116室
经营者:黄梓昱
2026年3月13日,我局杜湖市场监管所根据仙桃市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安排,对当事人位于仙桃市杜湖街道清水湾社区纺织大道6号沔阳天泽园商业街1栋1单元1层116室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操作间冷柜内存放有各种食材及食品原料,执法人员发现其中有6袋菜园少年®咖喱鸡4号速冻调制食品属于过期食品,其包装袋上信息为:产品类型:速冻调制食品(熟制品 非即食);产品标准代号:GB 19295;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袋喷码;贮存条件:-18℃及以下冷冻贮存;净含量:200克;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03/07,保质期至2026年03月07日,超过保质期6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2026年3月13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提供餐饮服务为由予以立案。
经查明,2026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冷柜内发现有6袋菜园少年®咖喱鸡4号速冻调制食品属于过期食品,其包装袋上信息为:产品类型:速冻调制食品(熟制品 非即食);产品标准代号:GB 19295;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安徽梅二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见包装袋喷码;贮存条件:-18℃及以下冷冻贮存;净含量:200克/袋;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5/03/07,保质期至2026年03月07日,已超过保质期6天。
当事人经营者说明涉案菜园少年®咖喱鸡4号速冻调制食品于2025年6月3日从淘宝网上购买,共购进10袋,购进单价为3.837元/袋,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予以佐证,涉案6袋过期“菜园少年咖喱鸡4号”速冻调制食品货值金额为23.02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10袋咖喱鸡,用于和青菜、米饭一起加工成咖喱鸡盖浇饭对外销售,售卖价格为11元/份,在保质期内使用了4袋,剩余6袋未使用,当事人涉案过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23.0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提供餐饮服务的事实;
2、2026年3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的《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6〕21-65号)一份,证明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提供餐饮服务的情况;
3、2026年3月13日,当事人涉案过期食品原料照片、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及制作的录像光盘一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提供餐饮服务的事实;
4、2026年3月13日,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5、2026年3月13日,调取的当事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情况;
6、2026年3月13日,调取的当事人经营者黄梓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情况;
7、2026年3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仙桃市监限提〔2026〕21-004号)一份,证明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
8、2026年4月8日,调取的当事人涉案过期食品原料购进单据,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过期食品原料的情况;
9、2026年4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者黄梓昱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提供餐饮服务的事实;
10、2026年4月24日,调取的当事人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的情况。
本局于2026年5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仙桃市监罚告〔2026〕398号),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予以确认签收,当事人在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
鉴于在办案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过期食品原料未使用,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承诺积极整改,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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