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艳早食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6-03-15 来源: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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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桃市监处罚〔2026〕159号

当事人:仙桃市艳早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9004MACHYRJL6G

住所:湖北省仙桃市沙湖镇胜利正街158号

经营者:郭艳早


2025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持证对位于仙桃市沙湖镇胜利正街158号的仙桃市艳早食品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净含量:35克,生产日期:2025年06月05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6天,共8根。我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8根。我局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于2025年12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8月,当事人从湖北玉苞头商贸有限公司购进60根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到当事人店里,单价为0.8元/根,随后在其位于湖北省仙桃市沙湖镇胜利正街158号的仙桃市艳早食品超市以1元/根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2025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净含量:35克,生产日期:2025年6月5日,保质期:6个月,产品标准号:GB/T 2071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941110400055,超保质期26天,共8根。上述食品因购进时间太长,当事人没有保存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及付款凭证,当事人也没有营销凭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所有数据以当事人口述为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3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4、当事人经营者郭艳早提供的身份证打印件,证明经营者的合法资格;

5、当事人经营场所外景照片、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照片以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2026年2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仙桃市监罚告〔2026〕99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在办案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王中王优级火腿肠8根。

2、对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通过扫描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维码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维码缴纳罚款,同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湖市场监管所办理没收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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