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6-02-14 来源: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桃市监处罚〔2026〕101号

当事人:丁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4MA4DYE5T9T  

经营场所:湖北省仙桃市沔城回族镇沔城社区民族西路22号1栋1单元1层101室(标准地址)

经营者:丁祥

2025年12月3日,本局在肉制品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检查中,对当事人丁祥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在当事人厨房发现2包故乡海牌紫菜、1袋郁满香牌面包糠(已开封使用了部分)超过了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仙桃市监强制〔2025〕13-12033号),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2包故乡海牌紫菜、1袋郁满香牌面包糠(已开封使用了部分)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现场予以签收。2025年12月8日,本局以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故乡海牌紫菜、郁满香牌面包糠作为原材料制作菜品供消费者食用。采购上述食品时,当事人没有索取供货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检验合格证明,也无法提供购销凭证,本局无法核实涉案食品的采购数量、价格、时间及来源。涉案的故乡海牌紫菜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1日,保质期为15个月;郁满香牌面包糠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保质期18个月。截至2025年12月3日本局现场检查,仍存放在当事人厨房的2包故乡海牌紫菜、1袋郁满香牌面包糠(已开封使用了部分)已超过保质期。使用上述食品的过程中,当事人没有建立使用记录,本局无法核实上述食品的详细使用情况。依据当事人的陈述,本局判定涉案的2袋故乡海牌紫菜货值6元、1袋郁满香牌面包糠货值5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1元。因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3日,本局在当事人处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2.2025年12月3日,本局在当事人处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营业执照》照片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5年12月3日,本局在当事人处现场检查时拍摄的涉案食品存放位置及标签照片1份共3页,证明涉案食品处于待使用状态且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4.2025年12月3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仙桃市监强制〔2025〕13-12033号)及《送达回证》、《财务清单》1份共4页,证明本局依法扣押涉案食品,当事人知晓行政强制措施内容和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2025年12月3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对文书接受方式及地址进行了确认;

6.2025年12月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7.2025年12月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身份证照片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8.2025年12月9日,当事人在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时制作的《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陈述;

9.2026年1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的《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仙桃市监延强〔2026〕13-01022号)及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本局依法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10.2026年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的《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仙桃市监解强〔2026〕13-01302号)及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本局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2026年1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仙桃市监罚告〔2026〕63号),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予以确认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没有索取供货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检验合格证明,也无法提供购销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二)、涉案的2包故乡海牌紫菜、1袋郁满香牌面包糠超过保质期后仍存放在当事人厨房,且郁满香牌面包糠已开封使用了部分,本局判定上述涉案食品属于待使用。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故乡海牌紫菜、郁满香牌面包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在办案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故乡海牌紫菜2包、郁满香牌面包糠1袋(已开封使用了部分);

3.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二维码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二维码缴纳罚款,同时到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沔城市场监管所办理没收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仙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定情形除外。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