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1 | 危化企业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 |
2 | 工贸企业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粉尘涉爆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6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1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6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1号)等 |
3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经营零售店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等 |
4 |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培训机构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等 |
注:行政检查事项填写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检查依据填写要对应检查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除法律外,均要注明文号。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