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政发[2011]2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4号)精神,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大力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覆盖城乡、形式多样、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帮助退役士兵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市人武部和发改、教育、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承办。
(二)技能为主,学历为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三)自愿参加,免费培训。退役士兵根据自身条件,自愿申请、自选专业,免费参加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原则上每名退役士兵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三、适用对象
(一)从2010年冬季开始,凡我市当年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在退役1年内可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的政策执行。
(三)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1.安置工作岗位的和复工、复职的;
2.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3.档案中主件缺失、手续不全的;
4.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证或立功受奖荣誉的;
5.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的和受劳动教养、被判刑事犯罪的;
6.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民政部门报到的;
7.被认定患有精神病的。
四、实施程序
(一)确定教育培训机构。在市政府和市人武部的监督和指导下,由民政部门会同发改、教育、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
(二)宣传发动。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一般应于每年11月底以前,将年度招生简章(含学校简介、专业设置、学制、收费标准、推荐就业方向等)印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布,并会同市人武部和发改、教育、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三)组织报名。退役士兵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限内到民政部门报名,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制定计划。民政部门应根据退役士兵报名情况,会同发改、教育、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及时下达定点教育培训机构。
(五)招生入学。技能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以定点教育培训机构为主,由定点教育培训机构按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招生,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持《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招生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同意后方可补办入学手续。无故不按期报到的,取消其参加教育培训资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为退役士兵学员办理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保险手续。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纳入全省统招体系,按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30日内到民政部门备案,享受2学年的政府补贴。从普通高校应征入伍退役后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退役士兵,享受相应待遇。
(六)统计上报。退役士兵入学和毕(结)业后,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入学人员统计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毕(结)业人员统计表》,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切实提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
(一)创新教学模式。民政、教育、人社等部门要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按照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大纲,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退役士兵就业所需专业知识和实用技能。对参加1年以上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安排到用工单位实习实训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半年。
(二)规范考试考核。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按国家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规定对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对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合格的,及时发放毕(结)业证书,并积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试,统一办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三)严格教学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按专业混合编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编班。民政、教育、人社等部门要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日常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退役士兵学员自律自强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市人武部要定期检查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管理工作。
六、强化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一)加强就业指导。教育、人社等部门要督促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根据就业需求和退役士兵特点设置课程,大力开展“订单式”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应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全过程。
(二)完善就业服务。人社部门要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及时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实现就业。
(三)落实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承担录(聘)用退役士兵的相关责任。
七、加大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力度
(一)资金保障。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经费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专项资金中列支。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专项资金由省拨资金和市财政安排的资金组成,主要用于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生活补助费等。市财政应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补助标准。对参加技能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的退役士兵,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资格考试)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并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经民政部门备案进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院校学习,并获得国家认可的高等(成人)教育毕业证的退役士兵,按照不高于当地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三)资金划拨。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容,制定教育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根据参加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实际人数、培训阶段、学习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采取分阶段、分比例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教育培训机构。
(四)资金监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健全工作机制。市人武部和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确定教育培训机构等重要事项。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工作机构,及时解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二)明确责任分工。发改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退役士兵学员招生年度计划工作。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教育、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督。市人武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要在现有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役士兵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学籍档案,并在教育培训结束后并入到退役士兵的个人档案之中。
(三)加强监督考评。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要定期对定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考评,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承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对年度培训合格率和推荐就业率均达90%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搞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有关政策,树立退役士兵自立自强、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扎实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退役士兵 教育培训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