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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仙政办发[2008]66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上当受骗,请广大消费者在购房时注意查看开发商以下证件: 工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工商营业执照》; 规划部门核发的《土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部门核发的具有70年土地出让年限的《土地使用证》; 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 房产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商必须同时具备上述证件,缺一不可,否则属于违法开发的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如消费者购买此类房产,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不给予供水、供电、供气,产生的后果由购房者自行承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