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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
200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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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政发[2008]16号

    为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保障城市建设科学、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城区“两违”行为依法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整治的对象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建设的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以联体建房等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其他各类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中,2007年3月6日以前的房地产违法开发行为,已按照仙政办发[2006]81号和仙政发[2007]13号文件处理的,本次整治不再处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新建各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目前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应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采取停电、停水等强制措施;已经竣工的违法房地产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不得擅自从轻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式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两违”项目,规划、国土、房产、建设部门不得擅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电信等单位不得违规办理开户手续。居民购买 “两违”性质房屋的,如出现产权纠纷、房屋质量安全和生活设施不配套等问题,由其自行负责。工商、税务、质监、卫生等部门对在违法建设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严格依法审查场所条件,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四、严禁城区村组发售宅基地,严禁村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私自转让土地。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严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   

来源:仙桃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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