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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农业部<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国家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的农村沼气建设项目。本办法也适用于国有农牧场等国有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投资完成后沼气池及配套设施归职工家庭占有使用的项目。
3、项目建设县农村能源推广管理机构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竣工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质量管理等负总责。
4、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农业部关于基本建设计划管理、资金和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及现金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要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财会人员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按<预算法>和<会计法>的要求做好日常财务会计核算和项目的财会监督工作。各项支出均需有合法依据和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支出中,除支付技术员工资、差旅费等小额(千元以内)费用可以提取现金外,其余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服务采购等都要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严禁大额违规支现,确保资金安全和会计核算的科学完整,从制度上防范经济犯罪,从源头上堵塞腐败漏洞。
5、项目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具备财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建活动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6、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单位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建资金专户。项目单位须建立基建帐册,项目资金按年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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