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市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制订全市统计工作规章、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建立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完善和统一各项核算制度;统一组织管理全市统计报表工作。
(三)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市城镇、农村社会经济的典型调查和抽样调查活动。
(四)搜集、整理、提供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或建议;开展对全市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情况的评价考核;审定、管理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的统计公报。
(五)建立、健全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体系和统计数据库体系,负责管理各地、各部门的数据库网络。
(六)受省统计局委托,领导和管理我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七)负责全市统计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会同政府人事部门开展全市统计干部的专业职务评聘及资格考试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基层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网络,不断推进统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九)组织编辑统计年鉴资料。
(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计法规,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一)培育和发展全市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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