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市工作规划,指导、检查各地、各行业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市的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四)指导、监督、管理公证处和公证业务活动。
(五)管理全市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负责全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层法律服务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基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负责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汇编和咨询工作。
(七)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装备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九)管理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仙桃辅导站的法学教育工作;负责本辖区司法统一考试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和干警队伍建设;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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