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体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拟定全市粮食待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社会粮油流通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具体抓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及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负责全市粮食总量平衡,搞好粮食品种、数量的余缺调剂,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粮食价格管理与调控,研究制定粮食在供求失衡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三)指导并督促粮食收储企业与农民签定收购合同并组织收购,保证完成省下达的各项粮食收购任务。
(四)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好军队和灾区的粮食供应、调拨,保证本市灾区人口基本口粮供应,保证全市粮食市场稳定。
(五)监督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定购制度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粮食收购质量标准、由购资金封闭运行及粮食顺价销售等政策。
(六)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规则,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政党流通秩序。
(七)建立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落实地方储备粮,监督粮食购销企业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以保证预防本市自然灾害及调控市场的需要。
(八)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账的措施,协同管好用好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协调有关部门将上级拨补和地方应补的补贴及时足额拨补到位,杜绝挪占挪用。
(九)执行国家会计和统计法规,研究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和报送会计报表及粮油商品统计报表;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财务的监督审计和企业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审计,认真做好会计委派制工作;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完善经营机制和减员增效。
(十)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实施对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搞好粮食仓储和流通设施的建设、维修和改造。
(十一)负责制定全市粮油工贸企业发展规划,并实施行业指导;负责本系统工贸企业的改革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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