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政策,研究拟定全市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指导全市规划测量和城市勘察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镇)相关的审查报批和监督保护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负责确认开发项目并审查开发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指导和协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及实施阶段工作,并负责组织综合验收。
(四)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检测和施工安全;负责全市各类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参与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卫工作;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整治城市环境;负责城建监察和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六)主管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城镇规划的实施。
(七)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
(八)指导全市城镇住宅建设和综合开发。
(九)综合管理全市城镇建设及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指导全市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建设系统人才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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