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则、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年度调控指导计划,提出相应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平衡主要生产要素;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及重点行业的发展政策、技术政策、组织政策;组织、指导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及技术目录;联系工业商贸领域社会中介组织,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调查研究、组织拟定工业商贸领域综合性经济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四)指导行业协会拟定行业发展规划;管理市轻工行业协会、纺织行业协会、化工医药行业协会和机械电子行业协会。
(五)拟定工业商贸领域投资规划,提出工业商贸领域政策与措施;制定并定期发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负责工业商贸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和监督;拟定工业商贸领域利用外资规划与政策;制定工业商贸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有关政策措施。
(六)研究和指导全市流通休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拟定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的具体政策;发布重要产品产销信息,监测、分析和组织调控市场运行和主要商品的供求状况;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工贸结合政策;负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组织拟定和协调市经贸系统内外贸政策和进出口政策,指导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协调解决工业商贸领域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参与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核登记和协调管理;负责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的审核。
(八)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类工业商贸企业实行宏观管理与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企业改革方案;指导国有企业加强企业管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九)负责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及改革工作。
(十)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十一)归口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等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开发项目;组织实施全市精品名牌战略。
(十二)指导协调流通体制改革,分析市场运态,预测发展趋势,监督市场运行;管理全市成品油市场和畜禽定点屠宰工作;负责专管市场的整、管理与协调。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实施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协调处一重大安全事故。
(十四)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和党务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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