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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产产权管理 (一)明晰产权关系。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明确管理职责。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加强资产配置管理 (一)严格执行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做到资产配置与部门预算相结合。未经审批的资产配置项目,不得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要与其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要严格按标准配置;对没有配置标准的资产,从严控制,避免超标配置或重复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资产,原则上不允许重新配置。 三、加强资产使用管理 (一)市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要建立资产调剂制度,并有权调剂使用或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合同文本。市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将其经营合同录入计算机备案。 四、加强资产处置管理 (一)实行资产处置报批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对现有资产或已报废的资产进行处置时,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财政局审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必须报市政府审批。资产处置后,使用单位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更新资产实际使用情况。 (二)实行资产评估制度。资产处置要通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三)实行处置公示制度。处置的资产经评估后,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外公示。 五、加强资产收益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处置收入,要严格按省政府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除“非转经”占用费缴入国库外,其他国有资产收益要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对缴入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收益,市财政部门不得调剂使用,全额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津补贴发放和事业发展。 六、加强资产采购管理 (一)资产购置实行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对拟购置的资产,要在年初编制预算,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按照采购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实行直接支付,不得采取授权支付的方式。 七、加强资产信息化管理 (一)实行资产信息化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统一安装使用省财政厅下发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并将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1年以上资产的相关数据和实物图片信息录入系统,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网络。 (二)市财政部门要通过软件的系统功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产权登记、购置、处置和年检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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