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地方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
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13 紧急预警
3.1.4 预测预警系统
3.2 应急处置
3.2.1 报告制度
3.2.2 先期处置
3.2.3 应急响应
3.2.4 指挥与协调
3.2.5 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社会援助
3.3.3 调查和评估
3.3.4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保障
4.11 科技支撑
4.12 法制保障
4.13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检查和表彰
5.4 责任追究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
6.2 发布实施
7 附 件
7.1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2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3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7.4 市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地、各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与《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暴雨(雪)、寒潮、高(低)温、雷电、冰雹、大雾、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共生、伴生、耦合,或次生、衍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统筹应对。
(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甚至毗邻县市、全省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紧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政府调度各个方面的资源和力量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政府调度多个部门甚至全市的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财产损失,需要市政府调度个别部门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政府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应急工作的总纲,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跨镇(办、场、园)或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抓好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工作,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保障准备,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跨镇(办、场、园)和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需要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地负责本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应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对应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应急不足、应急不当与应急过度;加强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1)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市政府审议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2)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3)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各相关预案,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5)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并报当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预演、实施的经验教训,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设仙桃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修改完善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及专项应急预案;宣布启动和终止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考核与监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承担省应急领导机构和省委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应急信息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应急机构、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指挥科学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各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地方机构
各地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市政府应急办和各地、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整合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各地应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农民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的意识和技能(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5)。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市政府提出相应的预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1.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
(2)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市应急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或解除公告。
(4)预警公告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在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预警公告发布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地的所有单位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5)各相关地方和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3.1.3 紧急预警
(1)各专项指挥部、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2)市政府应急办要建立与毗邻市的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可能超出本行政区域时,及时通报情况,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通报相关信息。
3.1.4 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以便快捷高效的收集、处理、传递和反馈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政府应急办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并相互链接、资源共享。预测预警数据库的内容包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报告;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报告;重大传染病疫情、影响区域及后果;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及分布;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等。
3.2 应急处置
3.2.1 报告制度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2.2 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及时采取下列必要应对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无力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建议;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3.2.3 应急响应
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核实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经市应急委领导批准实施。必要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决定。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作出具体规定。
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省政府应急机构发出请求,由省政府应急机构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或市政府有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对事发地政府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责成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其他突发事件的,由市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3)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
(4)必要时,依法调用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
(5)其他相关应急措施。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多层次启动应急预案的,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
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转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应按程序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2.5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政府确认危害因素排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1)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污染消除工作。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并适时进行督办。
(2)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细致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事发地政府依法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保障机构应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政府安排,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3.3.2 社会援助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辅导等社会援助活动。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 调查和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
(2)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规划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3)各地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市政府报告。
3.3.4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需要省政府支持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
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应急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分别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信息发布形式按《仙桃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 应急保障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易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预备队伍,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社区、村组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武警、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4.2 财力保障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财政困难的地方,由事发地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省财政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3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须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市发改委会同经委、民政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当应急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由市发改委、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省申请应急物资。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运输安全的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灾区受伤人员、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运送。
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指挥部决定后实施。征用结束后,依法对被征用者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 “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 人员防护
各地要结合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设一批公共设施,作为群众应急疏散的避险场所。要建立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市广播电视、信息产业和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和广播电视畅通。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收集、整理突发公共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4.10 公共设施保障
电力、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科技支撑
依托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构建统一的应急信息收集、决策、管理、指挥系统。运用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开发的先进科研成果,不断改进应急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
4.12 法制保障
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应急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做到依法规范,依法处置。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习。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训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习。
预案演习应从实战出发,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状态。
5.2 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应急办公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普及应急常识,增强师生的应急意识和基本技能。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灾害知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识,提高公众应急救助能力,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5.3 检查和表彰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仙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4 责任追究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3)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的。(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5)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6)恢复重建工作不力的。(7)其他需要追究的。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 件
7.1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2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3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7.4 市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