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2.2 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流域防汛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机制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特别重大级(I级)应急响应
4.3 重大级(II级)应急响应
4.4 较大级(III级)应急响应
4.5 一般级(IV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蓄滞洪区补偿
6.4 灾后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处罚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及时,保证抗洪抢险、排涝、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仙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溃口、涵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包括防涝,下同)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5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6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实现利用水资源和保护水资源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2.1.1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由市委书记任政委,市长任总指挥长,分管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农办、市卫生局、农业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市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办公地点设在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另设2名专职副主任。
2.1.2 市防指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防汛抗旱的法规政策,及时掌握全市水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及抗旱减灾措施,组织制定市内江河流域防御洪水方案。负责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市水利设施实施统一调度和防洪安全管理。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农办:负责全市农村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
市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组建一支防汛抢险突击队。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和生产自救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资金的筹集、分配,根据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的申请,会同市防办审核下拨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提供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负责组织种苗、饲草、农药(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和医疗救护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疫情与防治情况,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交通局: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负责清除公路、水运碍洪建筑设施。负责防汛时抢险所需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及时组织水毁公路、桥梁的修复,保证运输畅通。
市水利局、市防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防洪排涝和抗旱工程的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全市防汛抗灾情况,草拟有关通知、通告和命令。组织和督促清除行洪障碍。协调处理各地之间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水雨情的收集、发布。负责全市防汛费的征收、拨付和合理使用。负责防汛资金、物资的申报和拟定分配方案。
市电信分公司: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气象信息。
市供电公司:负责所辖供电设施的安全度汛。保障防洪抢险、排涝,抗旱、救灾及灾后恢复的电力供应。负责水利程的电力线路的维护和灾后的电力设施恢复。
2.2 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地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水管所。
2.3 流域防汛指挥机构
汉江、东荆河流域,泽口、杜家台分洪闸及分蓄洪区围堤成立相应的防汛指挥部,负责本区域的防汛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长期、短期、短历时天气预报,雨情、水情及水情预报信息。气象部门应加强对水旱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水利部门做好洪水预报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江河、垸内沟渠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工程信息包括:出险部位、险情类别、发展趋势、可能的危害、抢护方案,以及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2)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流域防汛指挥部及堤防管理单位须加强工程监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而可能决口时,流域防指须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市防指准确报告工程信息。
3.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和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工程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受灾情况,市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各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指,由市防指组织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以及对人口、工农业生产、林牧渔业、农村饮水、城市供水、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3.2 预防预警机制
3.2.1 预防预警准备
(1)水患教育。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排大涝、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防汛抗旱队伍,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应急整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洪预案、防汛抗灾工作方案、堤防决口应急方案、抗旱预案。
(5)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种类。
(6)通信保障。加强对各类通信设施的检修,保证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汛前检查。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分级检查,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外滩、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根据江河水文预报及洪水调度,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预案确定的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防汛指挥机构应确定辖区内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干旱灾害预警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落实预警措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5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定群众安全转移方案。
(2)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按照上级命令运用蓄滞洪区时,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市防指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流域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市防指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市内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渍水调度方案,视各种预报渍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按规定进行评审报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3 抗旱预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各地政府批准,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方和部门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市防指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发生水旱灾害后,要按照相关信息要求内容迅速进行核实,特别重大级、重大级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较大、一般应在3小时内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1.3 市防指负责市内主要河流和市直大型泵站等重大的水利工程、防洪工程的防汛调度,督促指导各地、各相关单位做好防汛工作及二级泵站和水利设施的调度。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接到水旱灾害信息及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并及时与本级应急机构通报情况以及协调配合做好水旱灾害处置工作。
4.1.4 水旱灾害发生后,各地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市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级应急响应。
(1)市内江河水位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
(2)全市各地同时发生特大涝灾;
(3)全市各地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4.2.2 特别重大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政委、指挥长主持防指成员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阵指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启用防御特大洪水、抗旱预案,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相关领导通报。市防指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加强防汛值班,每天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防汛抗旱措施。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随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向省防办报告。
(2)受灾镇(办、场、园)相关防汛抗旱预案随之启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组织人员迅速赶赴一线指导救灾工作;按照市防指的调度令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3)以属地为主的原则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抗灾救灾、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4.3 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级应急响应。
(1)江河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
(2)15个以上镇(办、场、园)同时发生严重涝灾;
(3)15个以上镇(办、场、园)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4.3.2 重大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相关领导通报。市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市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市防办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随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向省防办报告。
(2)相关镇(办、场、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情况,宣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相关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加强抗旱工作。
4.4 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级应急响应。
(1)江河水位达到或超过设防水位;
(2)10个以上镇(办、场、园)同时发生严重涝灾;
(3)10个以上镇(办、场、园)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4.4.2 较大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专职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市防办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市水利局视情况派有关技术人员指导各相关地方防汛抗旱工作,随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向省防办报告。
(2)相关镇(办、场、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派有关人员指导防汛抗旱。
4.5 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级应急响应。
(1)5个以上镇(办、场、园)发生中度涝灾;
(2)5个以上镇(办、场、园)发生中度干旱;
4.5.2 一般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市防办视情况派有关技术人员,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并将情况报告市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当汉江、东荆河水位达到和超过警戒水位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指挥长上前线靠前指挥,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达保证水位以上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政委和指挥长亲自靠前指挥,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防死守。必要时向省防指请求部队支援,同时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适时请示调度运用平垸行洪工程和杜家台分洪工程。
4.6.2 垸内渍水
当垸内渍水达到或超过最高控制水位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水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汛抗灾工作方案适时调度,调度包括:启、闭节制闸分层泄流,启动泵站提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围堤等。
4.6.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出现前期征兆时,流域指挥部或各地政府及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及时向市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尽可能控制险情,为下游应急转移赢得时间。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首先由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或各地政府发出预警信息,同时迅速启动工程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市防指,市防指按规定上报省防指。要求相关单位无条件立即迅速落实,特别是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要尽可能减少损失。
(3)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相关地方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同时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水闸垮塌时全力采取措施延长垮塌时间,为下游群众转移、减少损失赢得时间。市防指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4 干旱灾害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抗旱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等。
c、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d、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2)严重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b、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c、督促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适当限制供水。
d、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轻度干旱
a、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c、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各级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前线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现场情况,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市防指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防指指派领导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医疗救护和防疫部门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市政府和市防指派专家和医疗工作队现场指导工作。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由市政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应经相应级别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和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间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配合受灾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各通信机构,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做好通信保障和应急工作。出现突发事件后,各通信机构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3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和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或抗旱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人武部组建的抗洪专业应急抢险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负责全面防汛并为抢险提供劳动力,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各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帮助进行紧急救治、防疫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当各级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储备,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2)市防指办公室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补助,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3)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物资用于本地抗洪抢险的应急。
(4)各地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机具等物资。
5.2.8 资金保障
市财政安排防汛抗旱、水毁修复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重大级以上水旱灾害的地方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水利工程修复。各地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区域遭受较大级、一般级水旱灾害防汛抢险、抗旱及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抗旱的责任。
(2)防汛抗旱期间,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逐步建立覆盖市防指、各地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同时满足与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联网要求。
(2)建立市内防洪、排涝、抗旱调度系统,提高防洪、排涝、抗旱自动化水平。
(3)建立工程数据库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4)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由市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 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 演 习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2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水利部门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蓄滞洪区补偿
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由市和镇(办、场、园)政府参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6.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市防办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和实施,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相关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各地的各类防洪预案、防汛抗灾调度方案、堤防决口应急方案、抗旱预案,经管理单位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指备案后,作为本预案的支撑预案。
7.2 奖励与处罚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指、市人事局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制定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