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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确保我市客运出租车汽车打表计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从2008年3月15日起,我市城区客运出租车一律实行打表计费。 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私自拆装、调试、损坏计程计价器,不得绕道行驶或故意兜圈、拖延时间。出租汽车在待客时,应当启用空车待租标志,营运途中不得招揽他人同乘,切实做到持证上岗,礼貌待客,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客运价格,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并出具税务部门印制的合法有效车费发票。对第一次不实行打表计费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暂扣其《服务监督卡》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对第二次发现不打表计费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对屡教不改者,由交通部门取缔其经营资格;对寻衅滋事、阻碍执法、对抗管理的由公安部门实行刑事拘留;对不按物价政策规定,拒付或少付车费,经宣传解释,仍态度恶劣的少数乘客,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有关条款处理,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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