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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传染病监测的对象
  2006-01-02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传染病监测的对象主要有:

  1.国境口岸内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及国境口岸为入、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和饮用水单位的从业人员;
  2.出国探亲、定居、劳务、留学、商务、公务等中国籍有关人员;
  3.在国外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归国人员;
  4.遣返人员:如偷渡人员、难民等;
  5.申请入境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留学生、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各专业领域和驻华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及经常出入境的有关人员;
  6.中国籍入、出境交通员工(包括在外国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及在我国交通工具上工作的外籍交通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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