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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2006-01-02  
服务内容: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医疗事故争议。
程序和时限: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2、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人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本人;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当事人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5、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6、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7、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受理的,应终止处理。
  8、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办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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