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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省“两航”起义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鄂劳社文[2003]26号) 
  2007-11-09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资料移交保管服务收费等问题的复函》(鄂价费函[2003]55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退休人员的档案资料由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是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基本条件和重要标志。对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健全,具备条件接收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资料的,原则上移交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管理;对目前尚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资料可移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集中管理。

  二、凡接收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资料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室,配备档案柜等设施,指定专职工作人员,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切实履行管理服务职责。要严格执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退休员档案的整理、分类和归档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资料查询制度,保守档案秘密和保证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三、企业离休干部及各级组织部门负责管理的企业退休干部档案,仍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可为其建立档案资料信息卡。

  四、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资料移交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坚持自愿和协商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对已经破产的企业免收此项费用。

  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服务收资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所收费用主要用于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设备的购置,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退休人员开展活动,以及社会服务等相关的费用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六、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此项工作前,应到同级物价、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具备接收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资料管理服务条件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事前向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的条件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办理委托手续,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物价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资料移交保管服务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鄂价费函[200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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