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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业务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 (鄂劳社函[2003]255号) 
  2007-11-09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工作,针对经办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几个具体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参保职工多个个人帐户的处理。

  参保职工只能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于部分已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在不同的统筹地区同时建立多个个人帐户的,如果记帐期间没有发生重叠,则在办理帐户转入手续时,将在外地建立的帐户直接合并到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帐户上;对于两个帐户记帐期间发生重叠的,重叠期间转入的个人帐户与转入地个人帐户合并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一般按较高的一方确定,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实际缴费基数。

二、关于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处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部分破产企业、转制企业以及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经批准可以预缴其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缴时在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确定当年缴费基数,预缴期按当地近5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增加缴费基数,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预缴的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于预缴的当月一次性记入职工个人帐户,预缴期内不再缴费。

三、关于延缓退休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理。

  因企业或职工本人原因,未按法定退休时间办理退休手续而延缓申报的,其延缓退休期间缴纳的保险费,其个人缴纳部分可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部分并入统筹基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发放,以前的不予补发。

四、关于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的处理。

  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的,按历年少、漏报缴费基数和确定补缴时当年当地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并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补缴后按规定的比例记入补缴当年(即实际缴费到帐当年)的职工个人帐户,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五、关于补缴保险费的记帐时间。

  企业和职工补缴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其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和应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一律记入实际补缴的当年。但职工退休当年补缴的,属于补缴上年度及其以前年度欠费的部分,其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一并记入实际补缴的上一年度,属于补缴当年度欠费的部分,仍记入实际补缴的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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