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镇)居民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无”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到街道居委会登记,由街道办事处审议后统一汇总,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由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民政办公室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街道办事处由居委会必须于每月16日前将上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发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