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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服务
  2006-01-02  

    (一)、服务内容:
  对具有本区户籍的居民,其个人或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生活困难的实行社会救济。
    (二)、办事程序:
    1、最低生活保障 (注:以卡片为主)
    (1) 家庭月人均生活标准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个人或家庭有关情况,必要时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居委会审核后送街道。
    (2) 街道自收到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和有关情况及其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报区民政局审批。
    (3) 区民政局在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街道、居委会通知申请人。
    2、生活困难补助
  社会纯居民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请求社会救济,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经调查核实后,报街道、区民政局审批,并给予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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