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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
  2006-01-02  

  1、申办条件: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包括在职、下岗、失业、离退休(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等,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类人员(2003年标准为月人均220元),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程序:户主本人向社区申请(同时提供家庭有关收入情况证明)→社区调查初审并报街道(镇)民政办→街道(镇)民政办复审并进行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县级市、区民政局→县级市、区民政局审批,对符合条件者,通知街道(镇)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 无异议后批准发放《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

  3、办理时限:从本人正式申请到批准发证时间为30天。

  4、发放方法:由街道(镇)民政办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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