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 自2005年3月2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现有各类户口性质,城乡户口统称湖北居民户口。 有关办理户政业务材料的要求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派出所审批的业务 ⒈出生登记; ⒉本辖区户口移动; 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⒋补入遗漏; ⒌大、中专毕业、肄业、退学回原籍; ⒍转业、复退军人回原籍; ⒎刑释人员回原籍; ⒏户口分户、并户、立户; ⒐公民出国(境)定居、入籍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⒑公民入伍注销户口; ⒒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 ⒓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⒔军官家属随军落户; ⒕死亡注销; ⒖单位申请立户 二、市局审批的业务 ⒈乡村迁往集镇; ⒉乡镇迁往城区; ⒊城区远郊村到近效村和村迁到居; ⒋城区、镇居迁往各村; ⒌市外迁入; ⒍大中院校毕业、肄业、退学回原籍; ⒎转业复退军人回原籍; ⒏变更民族; ⒐刑释人员回原籍; ⒑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⒒军官家属随军落户; ⒓城区、镇居错漏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