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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程序》、《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程序》、《人才市场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的通知
  SRC-21 2007-11-09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及外地驻鄂各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贯彻实施《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和服务,维护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人事行政部门在人才市场管理中的行政行为,有效实施对人事行政机关的监督,现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构许可程序》、《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程序》、《人才市场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湖北省人事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含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程序

(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申请理由、申请事项、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填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不少于1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证明材料;
  (2)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3)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相关培训的从业人员证明材料(含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证明);
  (4)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5)属企业性质的,应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人才信息中介服务,应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应包括主送机关、申请理由、申请事项、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填写《从事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网络信息的相关材料;
  (2)从业人员证明材料;
  (3)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4)有独立的网站或域名;
  (5)属企业性质的,应出具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证明。
  经批准的互联网人才中介信息服务网络可开展下列业务:
  1)收集、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并开展网上人才招、应聘服务;
  2)开展人才流动咨询、智力开发服务;
  3)发布人事人才政策及动态;
  4)法律、法规允许开展的其他人才服务业务。
  利用互联网开展人才中介信息服务者应按国家与我省有关规定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抄袭、剽窃、盗用、复制其它网站的人才信息。
  3、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主送机关、申请理由、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填写《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件三),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2)合资双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
  (3)适应开展业务的固定场所、不少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金)和办公设施证明;
  (4)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
  (5)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列申请材料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受理
  人事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四)。
  2、按规定的职权范围,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四),并告之应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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