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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的通知 
  SRC-21 2007-1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 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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