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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委托: 1、书面申请:委托单位向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写出书面申请; 2、提供证件:委托单位向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展概况、人员名册等。 3、审查核实: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审查申报证件和材料,到委管单位调查核实; 4、调转档案: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发函调转其人事档案; 5、签定合同:委托单位与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 6、履行职责:委托单位定期将所办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科研成果、奖惩等材料送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进入档案,并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携带委托合同书及有关证件材料到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重新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市人才交流中心按所签合同承办代理业务,并做好跟踪服务。 二、个人委托 1、个人申请。委托人向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出具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与原单位正式脱离人事关系的有效凭证[辞职、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证件]和材料,并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材料。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审核,同意接受委托管理,向有关单位发出调档函。 3、办理委托。委托人与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4、承办代理业务。委托人应将工作变更等情况随时报告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年底还要将单位鉴定和工作总结送市人才交流中心存档。并在合同有效期满一个月内,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市人才交流中心按所签合同,承办代理业务。 人事代理的对象及服务内容
一、对象: 1、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实体、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5、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其他流动人员。 二、服务内容: 1、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的接转、管理、使用; 2、实行聘用人员的合同鉴证; 3、对符合调资政策的人员办理档案工资的调整手续; 4、辞职、辞退人员原有工作身份认定及流动手续的办理; 5、管理尚未找到接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关系; 6、出具出国政审及报考研究生等证明材料; 7、推荐就业,并办理有关手续; 8、职称评定、资格考试、外语考试的申报; 9、协助委管单位制定内部人事管理办法、人才开发规划,用人计划及人事诊断、人才测评、人才招聘等; 10、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