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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办事程序
  SRC-21 2007-11-09  

1、申请: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提出仲裁申请,其内容应有:
①申请人基本情况;
②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③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④受理仲裁机构名称;
⑤申请人签章并注明申请提出的日期;
⑥附注:申请书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2、审查:仲裁办在15日内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范围;是否符合案件受理要求,是否有一定的事实依据;是否有明确的申请对象,是否超过了申诉时效等。
3、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及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对决定立案受理:
①按规定期限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答辩并提交答辩书。②通知申请人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审查费;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参加仲裁活动的有关身份证明书。(如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等)。
4、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告立案情况,根据案件的繁简,难易程度定组成仲裁庭。
5、调查取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证结论、勘验笔录等)。
6、调解:在仲裁人员的主持下,先行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结束调解。
7、开庭仲裁:对调解无效,决定开庭处理的,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参与人,在规定的日期实施开庭、裁决。
8、制作仲裁文书,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监督执行。
9、归档:仲裁案件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一、市内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属于人事管理方面的争议;
二、市内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属于人事管理方面的争议;
三、市内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属于人事管理方面的争议;
四、单位与单位之间因人才流动发生的争议;
五、其它原因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事部门处理的其他人事争议;
七、当事人协议选择本仲裁委员处理的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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