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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在公共车辆中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2006-01-02  

  乘客搭乘各种公交车辆,与公交公司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称之为旅客运输合同。公交车辆上的驾驶员、售票员代表公交公司进行工作,乘客则凭公交公司(售票员)发售的车票乘车。从乘客上车时起,至乘客离开公交车辆时止,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乘客的主要义务是依照标准交付票价,公交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将乘客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送达确定的地点(路站)和对乘客的人身及其携带物品的安全负责。当车辆行驶中,乘客遭受伤害或者死亡,以及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受到毁损、灭失时,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免除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
    一是因不可抗力,即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是乘客本人的责任,例如自己疏忽、物品放置不妥等。公交车辆突然刹车,其原因大多是路人不顾交通规则乱穿马路,或车辆违章超速行驶,这些都不属于不可抗力。此外,当公共汽车突然刹车时.乘客缺乏准备,碰撞受伤或者物品受损,这也不能归责于乘客。因此,公交车辆行驶中突然刹车使乘客人身或物品受损,一般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公交公司能够证明损害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者乘客本人责任引起的。可以免除责任。在公交公司向乘客赔偿损失后,也不排除公交公司向引起车辆紧急刹车的人或单位追究责任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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