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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 自10月1日开始施行
  2006-01-02  

  新华网北京8月18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7号国务院令,颁布《婚姻登记条例》,新华社18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分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罚则、附则等共六章二十二条。

  “总则”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具备的要求等。

  “结婚登记”主要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以及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何种情况下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或不予登记;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出具证明材料等。

  “离婚登记”规定了内地居民及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三种情形等。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婚姻登记档案;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当事人可申请补领。

  “罚则”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违规办理婚姻登记及乱收费等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

  “附则”规定,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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