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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内地)同港澳居民办理结婚登记
  2006-01-02  

  办事程序:政策咨询当事人递交有关证件证明 - 受理 - 核准 - 双方当事人领取结婚证书

  申报材料:

  中国公民:

  一、户口簿、身份证;

  二、档案所在地(所在工作单位、居委会、人才交流中心等),农村村委会出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婚姻状况证明(此证明出具后三个月内有效);

  三、离婚再婚的还须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离婚调解书。

  香港居民: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二、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或未再婚的声明书(有效期三个月)。

  澳门居民:

  一、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二、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注:证件翻译囱登记机关指定的翻译社翻译。双方当事人:

  l、需提交苏州市妇幼保健院签署"可以结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各交三张底色相同、头像大小相同的二寸正面免冠照片。

  登记、取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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