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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案件承办制度
  2006-01-02  

一、已决定给予援助的,由接待人作出书面承办意见,经主任同意,报分管局长批准后,交由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或各法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办理。

二、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或各法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收到指派通知后,应与受援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并将签订合同事项报至市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三、援助案件承办人应严格遵守诉讼程序,为受援人及时办理。

四、承办人不得在承办援助案件时,故意刁难受援人,行、吃、拿、卡、要之实。

五、承办人若有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之行为,经查证核实后,市法律援助中心会同局有关科室视其情节,给予惩戒决定。

 

 

                                 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〇〇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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