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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制度
  2006-01-02  

一、承办人完成交办的援助事项后,应将援助案件卷宗交至市法律援助中心存档备查。

二、援助案件卷宗应按顺序装订,不得毁损、缺、漏,做到外观精美,内容详实有序。

三、援助案件档案备有专人保管,非经主任同意,分管局长批准,他人不得调阅援助案件卷宗。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援助案件档案遗失、外泄、给工作造成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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