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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2005-12-23  

 仲裁的基本制度

  确立什么样的仲裁制度,直接关系仲裁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法在总结我国仲裁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基本制度,即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信守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仲裁而将争议起诉到法院,那么被诉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将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起诉予以驳回并让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
  (三)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诉。
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我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仲裁的基本原则

   我国在制定仲裁法时,总结了国内仲裁的经验并借鉴 外仲裁的经验,提出了中国仲裁的三项基本原则,即仲裁自愿原则、仲裁独立原则和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正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在仲裁法里主要体现在五个环节上。
  一是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
  二是向哪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法律对当事人约定仲裁机构明确不设地域管辖限制和级别管辖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他们共同信任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三是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机构代为指定。
  四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五是当事人在开庭和裁决过程中,可以约定公开仲裁或不公开仲裁,也可以约定开庭仲裁或书面仲裁。
  2、仲裁独立的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仲裁庭应当对案件独立审理和裁决。仲裁的独立原则有助于仲裁在没有外来压力和干扰的情况下公正、及时地进行。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原则。只要当事人依法经营、依法履行双方的约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就能在仲裁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熟悉的掌握以上三条原则对于当事人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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